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实施妇女发展“十五”计划终期评估报告 |
[摘要]
【评估目的】
考察本市2001-2005年《纲要》及市“十五”《目标执行责任书》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提供依据,促进《纲要》及市“十五”《目标执行责任书》中劳动保障领域各项目标任务终期达标。
【评估方法】
在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框架下,对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客观评价,再结合理论分析方法,得出结论。
【评估结果】
《纲要》及市“十五”《目标执行责任书》中各项劳动保障监测指标中期均已达标。
根据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期评估和上海妇女、儿童发展“十五”计划终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沪妇儿委[2005]第16号)要求,依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下简称《纲要》)责任分解书及我局与市妇儿委签订的“十五”期间《目标执行责任书》(下简称《责任书》)的内容,在对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2001—2005”五年以来我局贯彻落实《纲要》及《责任书》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
一、《纲要》及《责任书》劳动保障目标的达标情况
五年来,在上海市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妇儿工委的关心指导下,我局紧紧围绕《纲要》及《责任书》要求开展达标活动,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维护妇女社会保障权益,《纲要》及《责任书》中各项劳动保障监测指标均已达标。具体体现在:
——就业性别歧视进一步消除,基本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劳动权利得到保障,就业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2005年年末,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约为40.6%。
——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截至2005年12月底,本市女性参加城镇养老、农村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406.7万人、55.4万人、228.4万人、214.7万人、224.6万人。近19万生育妇女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达12000多元。“十五”期间女性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保持稳定
——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本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女性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各项标准,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日常监察和专项检查来看,未发现有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二、主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着力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经济资源。“十五”期间,市劳动保障部门在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方面进行了探索。结合上海实际,建立就业服务、培训指导、开业扶持、就业保障四个平台,努力改善女性就业环境。
——通过构建就业服务平台,优化女性劳动力资源配置。针对各类女性群体的不同特点,确立了细分化的服务方式。对就业能力较强的女性,依托“上海公共招聘网”,通过信息引导,促进自主择业,并重点加强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进行监控,指导用人单位,消除用工歧视;对就业能力一般或较弱的女性,设立专门的女性职业指导室,配备专用设施,通过开展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上岗;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困难人员,依托社区服务网络,通过购买适应女性特点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截至2005年底,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为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601.57万人次,其中女性289.19万人次,占总数的48.1%;介绍成功248.56万人次,其中女性118.95万人次,占介绍总数的47.9%。
——通过构建培训服务平台,全面提升女性技能素质。本市自1998年以来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政策,鼓励本市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素质。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对象参加考试后,经鉴定合格的,可享受100%的政府补贴;本市在职女职工参加中高层次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可享受50%的政府补贴。2001年至2005年,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共完成女性职业培训47.4万人,占总培训量44.5%,其中,女性参加中高层次的职业培训18.5万人,占中高层次培训总量的39.4%。
另外,对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2004年我局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联合推出“万名外来媳妇就业技能培训”,为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配偶为上海市民的“外来媳”提供免费培训,截至2005年12月,共对5911名“外来媳”提供了免费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62.2%。
——通过构建开业服务平台,鼓励女性自主开业。坚持运用市场化的方式,通过制定规则、营造氛围、搭建平台、引导社会多方参与,逐步形成了扶持女性成功开业的平台。建立“开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建设开业园区并实施房租补贴,实施模块式、个性化的开业培训,重点解决女性开业者融资难、场地缺和能力弱的瓶颈问题。同时,注重发挥专家志愿团的作用,加强开业后的跟踪服务,帮助女性开业者规避开业风险;大力宣传女性自主开业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鼓励自主开业的良好氛围。
目前,在全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中,女性开业者约占39%;女性参加开业培训3.8万人次; 女性获得开业贷款担保金额约占全部贷款担保金额的41%。
——通过构建就业保障服务平台,拓宽女性困难人员的安置渠道。就业是对女性最积极、最根本的保障。对于实现市场化就业确实有困难的女性,我们一方面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按照“组织实施以区县为主、项目开发以公益服务为主、解决对象以困难群体为主”的原则,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开发“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不断拓宽女性“双困”人员的就业渠道。
另一方面依托完善的就业服务网络,特别是活跃在社区的5000多名就业援助员队伍,为她们提供及时、便捷、个性化的就业援助。
截至2005年12月底,本市通过公益性岗位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已经安置了16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其中,女性“双困”人员约占40.5%,在保障女性“双困”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也有力地缓解了本市的就业矛盾。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妇女社会保障水平
——养老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按照国家现有规定,男性和女性的退休年龄是不同的,男性60周岁退休,而女性大部分是50周岁退休,因女性职工退休较早,形成了养老金相对较低的情况。为此,在养老金增长的方式上,我们适当向女性养老人员倾斜,并形成了规范的增长机制:
一是按统一标准增加养老金。自2003年起全市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绝对数是相同的。二是对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实施托底养老金。从1999年开始,对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且按正常办法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到750元的人员,再根据本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增加一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750元。经过几年的调整,本市低收入女性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灵活就业,上海市政府于2001年10月10日颁布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社会生育保险制度。2004年8月,上海市政府又根据《办法》实施的情况,适时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生育妇女的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都纳入了参加生育保险范围,并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从职工扩大到从业或者失业的生育妇女,生育妇女无论处于从业状态还是失业状态,只要参加了生育保险,在生育期间都能得到必要的基本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这样既保障了生育妇女合法权益,又减轻了单位负担,为妇女就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目前,本市已建立起具有普惠性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女性劳动者在养老、失业、疾病、工伤和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保障。
(三)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
多年来,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始终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重点针对用人单位欠薪欠保,强迫女职工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监察,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特别是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女性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各项标准,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坚持男女平等,严禁性别歧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坚持在维权问题上男女平等。在受理举报投诉和案件处理中,均明确男女职工之间一律实行“无差别”待遇,男女职工的权益一并保护,严禁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性别歧视现象。
——加强工资指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对企业的工资分配已经从直接管理转为宏观指导,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除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外,通过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理顺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同工同筹是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在确定员工工资时,应当按照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强度、工作环境以及本人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等客观因素,而不能有性别歧视。
——建立联席会议,探索长效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总工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了妇女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总体情况,研究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的新趋势和新动向,不断探索妇女维权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专项检查,营造良好氛围。每年的“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与妇联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维护妇女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专项检查,同时加强舆论宣传,为妇女维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队伍建设,充实维权力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均要对工会、妇联系统的特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同时,在日常监察中,邀请特邀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共同参与,提高他们的实战能力。
——本市还通过“12333”24小时咨询举报电话、劳动保障服务网站等多种途径,进一步畅通咨询和举报渠道,增强女性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纲要》达标及市“十一五”《目标执行责任书》工作的设想
在《纲要》实施中期,我们对《纲要》中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客观评估五年来妇女发展的总体状况,对进一步促进纲要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尽管本市妇女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各项指标中期完成情况比较理想,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女性就业的总量矛盾尚未根本缓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女性的职业技能素质与产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侵犯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纲要》及市“十一五”《目标执行责任书》的有关工作内容,确保新阶段各项指标的全面完成。设想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推动女性积极参与创业。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完善个性化、细分化的指导服务方式,更好地满足各类女性群体的实际需求,促进女性充分就业;继续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开业环境,完善开业的政策扶持体系,引导更多的女性自主开业。
(二)进一步加强本市妇女社会保障,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方面发挥的功能作用已得到了社会的一致认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在实践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范围尚未覆盖到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生育妇女;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此,我们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技能素质。结合城市产业的发展需求,继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重点加强女性中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养,提升她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增强就业岗位的稳定度,推进“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促进青年女性充分就业。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妇女合法劳动保障权益。要继续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日常监察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从而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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