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妇儿委办〔 2008 〕5号
关于做好上海妇女、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
中期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2008年是上海妇女、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三年,也是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执行的第一年。根据《上海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中关于 “2008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的规定,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上海“实施办法”和“两个规划”的中期达标状况,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上海实施妇女、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监测评估报告,为确保2010年全面达标奠定扎实的基础,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拟定于2008年6月中旬对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实施“两个规划”的工作进行中期监测评估。为保证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中期监测评估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方案,要求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根据中期监测评估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估要求
1、重视中期监测评估的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根据评估工作要求和成员单位职责及目标责任签约的要求,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将中期监测评估工作列入本系统、本地区工作的年度计划,有计划、有步骤、优质高效、按时完成。
2、抓住中期监测评估的重点。要求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内容做好认真充分的准备,保证重点评估内容的完成质量,促进本系统、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3、确保中期监测评估的质量。要求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对实施结果分析深入、评价客观,自评结论符合实际状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出色完成好中期监测评估工作。
二、评估时间
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自评:2008年5月20日前;
市级抽查评估:2008年6月中旬。
三、重点评估内容:
1、政府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对执行“实施办法”和实施“两个规划”工作的重视程度、投入力度、管理绩效等;
2、重难点指标(附件1)的达标进程,合力攻关的状况,以及干预措施的效果等;
3、依法开展妇科及乳腺病筛查工作的情况和效率、资源整合共享的状况、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长效机制的状况、以及受益面等;
4、对现存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如对存在的问题和倾向、对未达标的状况、对下一阶段实施对策其调整的措施是否适宜和到位。
四、评估方式:
在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按照评估要求和时间节点做好自评工作的基础上,由市妇儿工委组织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抽查评估。
1、审阅被抽查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对执行“实施办法”和实施“两个规划”中期评估自查报告(含指标达标情况及重难点指标完成情况表);
2、查阅被抽查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2006-2008年4月底前对执行“实施办法”和实施“两个规划”的相关资料;
3、实地查看被抽查单位的执行实施情况;
4、对受益主体——妇女儿童进行问卷访谈;
5、对被抽查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作现场质询、评分及即时评估反馈。
五、评估步骤
1、开展自我评估。要求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2008年5月20日前完成自我评估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附件2)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同时报送同级政府。
2、自愿申报抽查。要求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可以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在2008年5月15日前向市妇儿工委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附件3)。同时配合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安排好接受抽查评估的工作。
3、开展市级抽查。市妇儿工委组成市级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儿工委委员带队,于2008年6月中旬,对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进行抽查评估。
4、形成市级报告。市级专家评估组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工委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抽查评估的状况,撰写市级妇女、儿童发展中期监测评估报告,并于2008年7月底前报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市政府。
六、后续工作
1、宣传评估成果。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妇女儿童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穿于中期监测评估工作的全过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重视妇女儿童的发展,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2、利用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结果,大力推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与妇女儿童发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不相适应的政策、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积极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确保上海妇女儿童工作可持续发展。
3、记录评估结果。对各被抽查单位做出书面评估反馈意见,初步评定出创优达标、达标及基本达标三个档次和分值,将综合评估的结果记录在案,以备2011年终期评估后开展五年一次的“创优达标”评选工作时作参考。
附件1:上海妇女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重难点指标
附件2:实施妇女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自评表
附件3:市级中期评估申报表
(以上附件可从“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信息网”www.few.gov.cn上下载)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