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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
第1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妇女儿童发展以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课题的发布和立项。
第2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课题管理的办事机构,日常事务由上海市儿童(妇女)发展研究中心承办。
二、申报
第3条 课题主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课题承担者。根据课题特点,部分课题可采用定向招标方式。
第4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发布课题招标通知和课题申报工作。
第5条 课题申报者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的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区县妇儿工委及本市相关的机构和团体。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的专业职称,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
第6条 课题负责人应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寄至上海市儿童(妇女)发展研究中心并报送电子版。
课题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对《课题申报书》、申报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签署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三、评审
第7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的评审工作,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课题立项的评审工作。
第8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评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能开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建议立项。
第9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课题评审,并以会议方式提出立项课题推荐意见。
第10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和实际研究需求确定立项课题,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11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课题承担者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并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任务书》,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盖章,作为课题实施、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立项的时间以“立项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监管
第12条 课题承担者应按照《课题任务书》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并与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持联系和沟通,报告课题进展情况,接受督办与指导。
第13条 对立项课题采用小型研讨会的形式进行中期检查,课题承担者须填写《课题中期情况表》,年度课题在立项后第5个月、跨年度课题在立项后第10个月由课题承担者组织召开中期小型研讨会,向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课题阶段性成果,以便确保课题研究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第14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派员及专家参加中期检查,根据《课题任务书》以及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
五、结题
第15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课题最终成果一式10份送上海市儿童(妇女)发展研究中心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
第16条 成果鉴定由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参加成果鉴定的专家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结论,确定是否予以结题的建议。
第17条 成果鉴定通过后,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课题鉴定结论通知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报告和专题分报告、政策建议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课题成果,予以结题。
第18条 成果鉴定未通过的课题,须根据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和专家组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
六、成果
第19条 课题研究成果由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课题承担者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先征得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以课题组或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名义落款。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得涉及保密资料或数据。
第20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出版课题报告集,或在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信息网(www.few.gov.cn)上登载课题报告或摘要。
第21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课题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否则后果自负。
七、经费
第22条 课题经费来源采取向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申请资助、自筹资金以及申请与自筹相结合三种方式。申请资助部分,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依据课题规模、重要性及课题预算金额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23条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课题承担者签订《课题任务书》后,分三次拨付经费。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40%,中期检查后拨付40%,成果通过鉴定结题后再拨付20%。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将视情况扣减资助经费。
第24条 课题承担者未能按期完成课题,或者无法落实所需其它经费而导致课题无法继续执行时,课题承担者须向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25条 由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资助的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专款专用。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报送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八、其它
第26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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