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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赴意大利培训小结

----欧盟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分析

----议员在德国联邦议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德国妇女的社会参与

 

 

 

 

 

 

 

德国妇女的社会参与

——--论德国妇女的社会参与以及两性平等政策之发展


德国联邦议员
议会社民党党团干事长
"市民义务"工作组发言人
乌特·库普夫

男人享有半边天,

    女人也享有世上一半权力

我们的付出没有枉费心血。我们妇女取得了许多,但还不是全部。今天,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做到不吸纳妇女党员,政党在勾画未来社会蓝图时需要依靠妇女独特的经验和认识。

   在过去数年中,政党以及议院中妇女党员的数量总体上有所上升,但是道路并不平坦。直到社会民主党和绿党颁布了男女党员比例决议,这一状况才真正有了突破性的改观。

我们己经取得了许多,但是我们还有更进一步的要求:虽然成绩显著,但是妇女不想只在原地踏步。联邦家庭、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事务部(BMFSFJ)曾委托阿勒恩斯巴哈(Aliensbach)民意调研所就妇女对政治的兴趣及期望问题分别对男女公民进行了抽样调查。

(2002年)抽样调查的主要结果之一是z 78%的妇女要求实现更多的平等。尽管妇女的自我意识所有增强,尽管受教育的机会日趋平等,道路也日渐平坦,但是我们今日所取得的平等地位与25年前相比,并没有什么大的改观。78%的妇女,但是只有44%的男性认为有采取行动的必要。

社会上还存在一些领域,在这里,妇女并没有取得相当的地位。主要原因在于男人和女人的传统角色分配不同以及自古以来沿袭至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肩负家庭责任的妇女投身政治比男人要困难得多。妇女在家务方面的经验或者从名誉承担的社会工作中所取得的经验对许多公益事务也许非常重要,但是这些经验一如既往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评价。

对此,我最喜欢说的一句话是:“从政的男人们有家庭给予支持,可从政的女人们却另有家务缠身。”

1.从政妇女的情况

1、1参与联邦政治的妇女情况

   在现任第15届联邦议会内,议院和内阁中的女性比例是联邦德国自建国以来比例最高的一届联邦议会:

2002届联邦议会的议员组成
政党       席位     比例〈%〉      妇女席位    比例(%〉
社民党      251     41.6               95       37.8
基民盟      190     31.5               44       23.2
基社盟       58      9.6               12       20.7
联盟90/绿党  55      9.1               32       58.2
自民党       47      7.8               10       21.3
民主社会主义   2      0.3                2       100
总计        603      100               195      32.3

过去几年中取得的可喜发展主要归功于社民党和绿党在1998年引入了男女党员比例决
议,下表直观地表明了过去几年的发展。

1949年以来妇女在联邦议院及社民党妇女议员在其议会党团中所占的比例
      议员    妇女议员    社民党社民党    妇女议员
1949   410    29(7.1%)           136     13(9.5%)
1965   518    36(6.9%)           217     19
1983   520    51(9.8)            202     21
1990   672    136(20.5)          239     65
1998   669    206(30.8)          298    105

2002届联邦政府

在现届联邦政府内,妇女在13个部长职务中取得了6个职务。她们领导以下联邦部门:联邦司法部,联邦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联邦公共卫生事业部,联邦家庭、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事务部,联邦教育和科研部以及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

而且,在一些历来由男人主导的部门中〈如联邦内务部、联邦财政部和联邦国防部〉,妇女充当议会国务秘书,也承担了相当的责任。

总计       妇女部长       妇女比例(%)

联邦部长            13              6              46.2
议会国务秘书        27             12              44.4
联邦议会主席

在联邦德国的历史上,已经出现了两位妇女担任联邦议会主席一职,该国家职务仅位于联邦总理之下。她们分别是:

1972年至1976年一一阿讷玛丽·伦格尔(Annemarie Renger),社民党党员以及1988年至1998年一一里塔·聚斯穆特(Rita SUBmith〉,基民盟党员。
    在第15届联邦议会内,五位副主席中有两位是妇女:苏姗那·卡斯特讷(Susanne kastner)一一一社民党党员和安伽·福尔默(Antje Vdimer)一一联盟90/
绿党党员。
联邦宪法法院的女主席
    1994年至2002年间,第一次由一位妇女一一-尤塔·里姆巴哈〈Jutta Limbach〉领导德国的最高法院一联邦宪法法院,目前舆论正在讨论其作为联邦总统约翰内斯·劳(Johannes Rau)后选人的问题。

1.2参与州议会的妇女情况

在16个联邦州内,妇女参与州议会的情况各不相同:在布莱梅州,妇女比例占到了41%,为16个州之首。在各州政府内,女部长约有40位(萨克森州最低为8.3%: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州为55,6%〉。t993年5月以来,出现了第一位女性州政府总理一一海德·西默尼斯〈Heide Simonis〉。

1.3参与地方政治的妇女情况

在过去几年中,妇女在城市以及县镇的地方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中的比例也继续上升。在规模10,000到20,000的县镇或城市中,妇女在县议会或市议会中所占的比例己平均达到21.04%。
    地方规模越大,就有更多的妇女后选人成功地进入市议会或县议会。人口在500,000朝上的县镇和城市中,妇女在相应一级议会中的比例平均达到了3626%。在不少大城市中,妇女居于领导地位。

1.4政党中的妇女代表

在过去数年中,各大政党联邦主席团中的妇女比例也呈现出了积极的发展态势。几乎在所有政党中,妇女占据领导职位的比例都超出了她们在成员数量上的比例:20OT年,女性在社民党主席团内占到了46.7%,在主席团常委中占到了462%。在联盟90/绿党的主席团中,50%的成员是妇女。在基民盟中,2000年女性代表在联邦主席团内占到了34.1%(1991年:182%),在主席团常委中占到了286%(T991年:17.6%)。2001在基社盟的主席团内,26.7%的成员是女性。2001年自民党的妇女党员在主席团常委和主席团内分别取得了24%和20.45%的党内领导职务;在民主社会主义党内,20OT年主席团的男性和女性人数一样多。

1.5男女党员比例决议(最低保障〉:走向成功的一个重要工具

妇女代表的积极发展要归功于各大政党在80年代末或者稍晚为提高女性比例推出的一系列措施,如妇女促进计划、比例制,法定人数等等。

·社民党在?988年明斯特党代会上通过了修改组织地位和选举条例的决议,根据该决议,党代表和党内领导职务中,男性和女性至少分别占到40%。为了实现该决议,还制定了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步骤。

·目前,性别公正在社民党内没有构成问题,所以,主席团在社会民主主义妇女工作组〈ASF〉的倡议下,为2003年11月即将召开的党代会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取消男女比例的时间限制。柏林纲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依然有效:"要想构建人性化的社会,就必须跨越男性社会"。

·在联盟90/绿党中,根据党章,在党的任何委员会和联邦协会的组织机构中,必须有50%的妇女代表。1996年在汉挪威召开的基民盟党代会上,通过了把女性法定人数明确写进党章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在第一轮选举时,至少要有二分之一的妇女被选为党内职位、代表和职能。从第二轮选举开始,该法定人数就不再起作用了。

·自民党拒绝将比例制作为促进妇女的手段。根据1987年联邦主席团通过的决议,妇女在各级党组织的平等地位要通过自觉自愿的责任意识实现。自民党的努力目标是,在决策层的妇女代表与女性党员的数量相称。

   这些规定使得自t998年9月的联邦议会大选以来,妇女在联邦政府和联邦议会中的人数明显上升,女性在各议会党团中都呈现出程度不同的高比例。

2.参加工会、教会和妇女组织的妇女情况

1999年,工会中的妇女比例占到了30.4%。新教教会和天主教教会成员中,50%以上是妇女。教会的积极分子中,尤其是担任教会名誉职务的成员当中,妇女更是占据了多数。在正式的教会委员会中,也越来越多地讨论有关妇女的话题。此间,新教教会中,有三位女性被选为主教,这表明在神职职务方面,妇女也有了长足进步。

在名誉义务工作中,男性和女性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女性所从事的义务工作更带有社会性,与家庭相关。男性则更愿意技入与职业相关,能带来声誉的工作。女性工作主要集中在社会福利领域(67%),公共卫生领域(66%),学校/幼儿园(65%)以及教会宗教领域(65%)。与年龄稍长的妇女们比起来,年轻女性们不太愿意参与大型组织,而是积极寻找与一定论题相关的,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活动组织,如自救组织、自发组织和能够提供参与机会的项目,而这些是传统的协会等级制度所无法提供的。在市民责任框架下,年轻女性们为自己创造了新的参与机会。妇女们也积极参与有名望的妇女协会、妇女自发组织、妇女团体和日趋增多的职业协会和利益集团。
    妇女协会和妇女团体代表各个社会层面妇女的利益。今天,德国将近有1500万妇女参加了某一妇女协会、妇女团体或妇女自发组织。妇女组织为改善女性的社会、政治地位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并鼓励妇女积极运用自己的权利。德国妇女委员会是保护妇女协会的最高机构,下属近60家会员组织(妇女协会和妇女团体的混合组织)。其中也有许多是联合会性质的组织。

3.联邦两性平等政策

3.1法律基础和性别主流化

两性平等在联邦德国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宪法第3条第2款〉的保护。
     1994年基本法第3条第2款所确立的宪法基本原则一一一国家有责任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积极致力于创造两性平等。权益遭到侵害的男性或女性都有权投诉法律。宪法确立的两性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法律政策中:

·进一步严厉禁止在工作中的性别歧视

·进一步扩大企业委员会和人事委员会在支持妇女工作、协调家庭和职业方面的共决权

·保护就业人员免受性骚扰的法律(就业人员保护法律)

·关于任命和委派男女人士出任富有影响力的联邦委员会的法律(联邦委员会职位分配法律)
    在上一届政府任职期间,联邦政府在1999年6月23日公布的联邦内阁决议中就宣布了两性平等将是指导其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决定借助性别主流化策略实现这项任务。联邦各部共同颁布的议事规程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均有义务在制订联邦政府的政策、管理和原则性措施时遵循性别主流化方针(§2GGOO)。

当时的背景情况是阿姆斯特丹条约对欧盟成员国做出了法律规定("关于积极一体化的两性平等政策的欧共体条约"第2条和第3条第2款)。

2002届联邦政府的联盟条约中,组成政府的议会党团表示将继续推进两性平等的工作:

·社民党和绿党将致力于保证性别主流化的顺畅实施。性别平等是联邦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原则。

·妇女从业比例达到了60%以上。

·与德国经济界最高协会们签署了促进机会均等的协议。实施欧盟反对性歧视方针。

联邦层面上,主要负责促进两性平等工作的是联邦家庭、妇女、儿童以及老年人事务部。联邦政府日前宣布将性别主流化作为其行动的一般指导原则:如此一来,整个联邦管理机构在采取措施时都必须考虑该政策措施的出发条件及其对男女性别的作用,包括那些即使一眼看上去呈性别中性化的政治决策。性别主流化不是要取代当前的妇女促进政策,而是更加补充了这一政策。

随着新的联邦管理机构和联邦法院两性平等实施法律细则的出台,联邦公共服务机构内男女工作人员的平等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并要努力实现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应用保障(两性平等计划,两性平等代表)。

所有州政府此间都设立了两性平等机构,大多在外!部长一级。在地方上,男女同等有权获得的职位上升到了1900个。在许多联邦机构和州政府机构以及在公法机构和联邦企业中,也在讨论一些职务是否可由男女同等担任。

为了推进私营经济中的机会均等,联邦政府在2001年7月和德国经济界的最高协会们签署了"促进男女性别在私营经济中机会均等的协议"。在该协议中,最高协会们保证向其会员协会和会员企业推荐在企业中执行积极的两性平等政策。最高协会们还表示将在企业哲学中树立机会均等和对家庭友善的原则,设计更符合家庭的工作时间,对领导层也实行部分工作时间制以及要求企业承担看护幼儿的工作以更好地协调工作和家庭之间的矛盾。只是企业的自主性尚有问题;关于该协议的实施情况,将由一个来自政界和经济界的高级人士组成的小组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

不仅要在公共领域实现两性平等,而且在私人家庭生活中也要实现两性平等。家庭暴力损害了该原则。为了能够有效地与对女性施暴展开斗争,联邦政府首次颁布了消灭家庭暴力的整体方案,并积极和州、地方合作推进该方案的实施。2001年12月生效的暴力保护法律意义重大,它为家庭暴力的牺牲者提供了更多庇护,并要求行为人对其暴力行为负责。通过消灭性暴力的行动计划,联邦政府第一次为在所有层面展开的与暴力斗争的活动制定了一份全面广泛的整体方案。该方案旨在所有领域进行结构性调整:从采取预防措施,到教育行为人,更好地建设为受害者提供的帮助网络,一直到动用法律保护如暴力保护法律以及增强公共舆论的敏感度。家庭暴力保护法律除了将婚后住房分配给受害者外,还严禁施暴的丈夫靠近、接触家庭:"谁打人了,谁就走"。

4.实施国际两性平等政策

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联合大会就其本质是为实现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决策过程搭建了一个行动平台。该大会把全世界在生活现实中平等对待男女的进程推向了一个高潮。

该大会还发出了在全球引进性别主流化策略的倡议。

该政治号召获得了欧盟的响应,1999年5月丁日起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就执行了该号召。自此,欧盟成员国在性别主流化策略的帮助下,有法律义务推行积极的两性平等政策(欧共体条约第2条和第3条第2款)。

24年前,即在1979年才2月18日,联合国全体大会通过了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女性的条约,也称为CEDAW条约〈英文全称z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该条约t981年起生效。这是对女性人权涵盖面最广的一份条约,故而常被称为妇女基本权利的宪章。来自世界各地的168个国家批准同意了该条约(20OT年5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1985年和2002年分别修改了该条约以及CEDAW-选用会议记录。鉴于此,如果今后出现了违反联合国妇女权利协议条款的行为,而国内法律己无能为力,妇女或女权组织就可向CEDAW委员会求助。此外,联合国委员会还可以立案调查。

具有德国特色的事务也被确立了下来,如保障人权,妇女的性权利,与性暴力展开全面斗争,妇女进入决策层和领导层的同等权利以及使平民百姓参与决策也都在CEDAW条约中得到了确立。
    随着北京宣言和妇女行动平台的诞生,解决两性平等问题第一次有了一个自成一体的方案,全世界的妇女都可以参照引用该方案。即使不能提起诉讼,北京决议依然是奠定全世界妇女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基础,它还为联合国各成员国的领导人构建了政治、经济行动框架。

5.有关性别主流化的一些探讨

性别主流化指"在制订社会计划时考虑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状况"。

性别主流化策略是在各个专业政策领域实现两性平等的一项重要工具。

因此,性别主流化作为政策工具要求

·领导机构、组织和企业的管理决策层

·所有工作人员把男性和女性在如下方面的不同利益和生活状况——
·在组织结构方面,
·在设计生产程序和工作流程方面,
·在产品和结果方面,
·在交际和公关活动方面,
·在成本控制方面(Controlling)

从一开始就考虑进去,以便有效地实现两性平等的目标。

联邦政府在4999年时宣布将两性平等作为其一般指导原则,并表示要在"性别主流化"的概念指导下促成完成该任务。一旦出现了性别歧视一一不管是针对男性还是针对女性,就要动用妇女政策或男性政策,以纠正歧视。性别主流化过程决不会使妇女促进工作显得多余,因为分析数据表明妇女在许多领域依然受到歧视。因此,妇女促进工作还必须长期开展下去!性别主流化观点之新在于它在分析中也一并考虑社会中的男性状况。日常生活中性别主流化的示例:

·职业选择和对收入、身份的影响作用:

改变妇女的职业选择行为:妇女依然大多从传统的10种职业中选择工作:商人、医师助手、理发师和护士等等。女大学生主要选择的专业为教育学、语言和心理学。

举办类似"女孩曰"(Giris--Day)的活动:使女孩认识技术工作

"理想·lT"活动〈"IDEE-lT"〉:唤醒女性对lT职业的兴趣。

另外,在政界和管理层实现男女代表数量相等。

·外交部为德国红十字会准备了急救箱,内有男用和女用卫生用品。

·联邦国防军定制了适合不同性别的军装。为了大力推进实施该原则,人们需要:

·分析工具,例如性别分类数据,分析报告等等:

·教育工具,如培训和性别教育

·辅导工具,如设立调节和调控小组,倾昕民意。

性别主流化也是欧洲委员会的重要原则。除了"机会均等"委员会工作小组之外,还设立了一个内部领导小组,该小组的任务是拟订实施性别主流化的基本方案,如1996年的"欧洲委员会关于将机会均等原则融入所有政治方案和政治措施的通告"以及"评估对不同性别影响作用的指导方针'门以进一步把性别主流化植入决策过程,推进性别主流化的发展。

1998年3月,委员会第一次陈述了其关于性别主流化所取得的工作成绩。欧盟委员会每年都公布一份题为"欧盟内两性机会均等"的报告,报告中说明了性别主流化的实施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