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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赴意大利培训小结
----欧盟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分析
----议员在德国联邦议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德国妇女的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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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在德国联邦议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德国联邦议员
议会社民党党团干事长
"市民义务"工作组发言人
——乌特·库普夫
要成位一个好的政治家,就需要有河马的皮肤、大象的记忆,海狸的耐心,雄狮的心脏, 鸵鸟的胃和乌鸦的幽默。但如果没有驴的执拗这些特性都将一无是处。
温斯顿、丘吉尔
我属于这样一代妇女,她们通过70年代的学生和妇女运动加入了德国社民党。但我其实很早就在我的家庭和学生时代开始走上要求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的道路。
我的家庭不仅重视平等而且身体力行。我们六个兄弟姐妹,其中三男三女,很早就在上学之余参与父母的饮食店的经营活动,并相互承担责任,我的政治生活从中学时担任班级和学校的发言人开始,并在大学时代通过在学生代表会及学生议会的工作得以继续。1975年至1980年担任卡尔斯鲁厄市议员的工作给了我第一次议会的经验。通过在德国工会联盟以及巴登符腾堡的金属工会协会和地区议会的工作我进入了联邦议会。
25岁的时候,我并不认为设定限额是必须的。我们年轻妇女有这种说法"千万不要去染指限额问题"。通过政治工作,我得出这样的经验:男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是不会准备放弃权力的。如果没有限额的规定,妇女在议会中就不会得到很好的代表。
1.通向德国联邦议会的道路
联邦德国共有299个选区,在每个选区中的选民数量大致相等,一般是20万人。这样就符合宪法所提出的"平等选举"的要求,所有的选票具有同样的份量。
德国联邦议会的议员根据立法议会任期每隔四年选举。根据基本法第38条,选举是普遍的、直接的、自由的、平等的和匿名的。18岁以上就有选举权。德国联邦议员自己也必须是18岁以上。
我于1998年在一次选举会议被推举为斯图加特市的社民党联邦议会候选人并在州社民党全会上入选社民党巴登符腾堡州联邦议会候选人名单。联邦州候选人名单上位置的先后最主要取决于选区的大小,上届联邦议会选举的结果以及党派内部的作用。在名单上位置越靠前,进入联邦议会的几率越大,如果没能获得直接议席的话。
联邦议会的选举是多数选举和比例选举的结合。多数选举指的是谁在选区中获得最多的选票。比例选举指的是将席位按照分摊到竞选党派的州候选人名单的选票的分额来确定(第二选票〉联邦德国选举是这两者的结合,其中一半来自它们选区直接选举〈第一选票),另外一半根据比例选举选出。
从1998年以来,我两次直接被选为斯图加特北区的候选人,也就是说获得第一选票的多数。上几次的选票数为45.6%。直接席位由选民从自己选区的候选人中选出,由当地获得最多第一选票的候选人获得。这些候选人便自动获选,不管各自党派的选举结果如何。这也赋予了他们在联邦议会党团中一个相对对立的地位。比起那些"名单"议员,这些直接被选举出来的民众代表能更好地代表他们选区的民意。
尤其是那些小党往往只能通过州候选人名单的形式将他们的议员送入议会。
但这些名单席位绝非低人一等,通过这种方式选举出来的议员拥有与那些直接获选的同事们同样的权利。候选人在选举后通过对外!选举主席以及选区主席发表声明表示接受任命来最终获得议员的资格。
2.议员的权利
联邦议会议员是作为宪法机构的联邦议会的一个部分。他们不隶属与任何人,而是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任何委任和指示的束缚,只凭良心做事"。这也是基本法第一章第38条所规定的。
基本法第一章第38条
"德国联邦议会的议员通过普遍的、直接的、自由的、平等的和匿名的选举产生。他们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任何委任和指示的束缚,只凭良心做事。"
议员的这种独立性通过基本法第46条的特别议会权利得以强调:
所谓的外交豁免权使他们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的议员豁免权保护他们不因为他们在议会上的言论和投票而受到法律处分。
除此之外,议员根据基本法第48条享有适当的补偿权以保护他们的独立性。
因为议员早就成为了一份全日制工作,所以议员的津贴就成了议员们唯一的或至少是最主要的收入。联邦宪法法院1975年规定,补偿的最高额必须通过议员自己在联邦议会中公开表决。津贴的额度要能使议员"过一种与这个职务意义相当的生活"。
比较:
一个51岁的联邦议员每月毛收入有6878欧元:
一个45岁的银行主任每月最后工资单上有6625欧元:
一个28岁的领航员每月毛收入有7243欧元。
为了使议员能理性工作并行使他们在议会职能,议员们有职位的配备,其中包括提供一间装修好的办公室,免费使用所有的国家交通工具和乘坐德国火车以及使用联邦议会的电信设备。
除此之外,议员每月可以获得一笔金额达到8769欧元的员工费用用以晚生在柏林及选区的议会工作。我用这笔钱支付我在柏林和斯图加特的三个助手的工资。另外也为议员提供议会及学术上的服务。
3.议员的义务
在宪法中没有规定议员的义务。这更多的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用以凭最好的知识和良心为全体大众谋福利。
仅在联邦议会的议事规程中规定,议员有义务参加议会的工作,其在会议期间的行为要符合规章。
但在政治实践过程中,议院要遵从一系列的规则,因为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一个党派的代表而被选入议会的。基本法第21条中明确规定党派有参与政治意愿形成的权利,因而就限制了议员的自由委任权。虽然根据基本法第38条,议员只能凭自己的良心做事,因而没有议会党团的强制规定,但是却有一条党团纪律,纪律希望议员在一般情况下能服务于整个党团的利益。
因为议员如果作为个体斗争者难以完成很多事,所以他们根据自己的党派所属关系结成党团。在现在的联邦议会中有社民党党团、90联盟/绿党党团、基民盟/基社盟党团以及自民党党团。民主社会主义党由于在议会中只有两个席位,所以没有达到必要的结成党团的要求。如果没有这些党团,那么联邦议会的办事能力要差得多,因为他将分裂为几百个代表各自利益的部分。
党团拥有特定的自己的议会权利,从这点可以看出党团的重要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提出法律草案用以在联邦议会上的咨询。除了联邦议会外,联邦政府和联邦参议院也拥有这个权利。具体的内容上的准备由党团中的专业工作小组以及由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来完成。在议会咨询程序中,一项法律草案在被批准前要经过三次审阅。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关于将欧盟关于实现基本法中男女平等的方
针得以贯彻实施。这项法律草案目前在我们妇女、家庭、退休人员和青年人工作组加以准备并讨论。
党团的其他权利包括诸如及时申请,昕证或建立调查委员会。
议员在各自党团中起的作用取决于不同的因素:议员资格的长短:专业领域:
党团内部级别的高低,当然还有个人魅力。作为议会干事长我处于党团的领导层。
尽管所有的议员名义上平等,但事实上是否是直接议员还是"只是"通过名单选举以及挂靠方式进入议会起着一定的作用。因为作为地方选区直接的首肯的直接议席赋予国会议员自己的身份证明及额外的份量。
因为在现代的议会中,党团及它的分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单个的议员只保留了少量的个人权利。根据意识规程,联邦议会的议员允许:
提交对法律草案的修改申请;
·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联邦政府提问:
·参与发言和投票:
·发表对于发言和投票的声明:
·翻阅所有联邦议会管理部门中的文件。
在议会实际工作中,这些权限通过党团来得以实施。尤其是在辩论中的发言权,它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党团来规定的。哪位议员针对哪个主题发言,往往事先在党团的工作组中加以确定。
尽管如此,单个的议员并非毫无权利。他们的个人魅力、自我意识以及策略技巧都赋予他们影响力。他们能使自己进入到进行真正法律工作的党团、党团工作小组以及超越党派界限的专业委员会中去。这里,议员往往是专家,党团依赖于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判断。
当然,每个议员在全体大会结束时的投票时发挥他们的作用。特别是在勉强多数的情况下每一票都很重要。这样就赋予了议员权利和影响力。如果此外议员是出色的演讲者,那么他们会在大会辩论获得关注。
总结
虽然联邦议员受到很多事务和党团的限制,但在这个界限内他们的角色是由自己来决定。没有人会被视为是"坐冷板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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