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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意大利培训小结

----欧盟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分析

----议员在德国联邦议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德国妇女的社会参与

 

 

 

 

 

 

 

 

欧盟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分析

——张迎红

西欧是议会选举制的发祥地。在议会选举制度被确立之初,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男性贵族和男性有产者才能够享有,经过长期的斗争,该项权利被逐渐扩大到所有的男性和女性公民,因此,西欧国家的男女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已经获得了平等的权利,但是女性在参议议政方面却仍然不尽如人意。虽然欧盟女性参政议政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在大多数西欧国家中,女性在政府和议会中的比例远远没有达到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有的比例。本文主要阐述欧盟国家中女性参政议政的情况、主要决定因素及近期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一, 欧盟国家女性参政议政的现状

欧盟女性在参政议政方面总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欧盟在女性参政议政方面总的来说是领先于世界。据欧盟2000年数据统计,欧盟15个成员国在下议院或单一议院中女性议员的平均比例为20.6%(见表1),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3.9%(1)其中世界上女性参政程度最高的北欧国家中绝大部分都属于欧盟。北欧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8.8%(2),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
    二, 90年代欧盟国家在女性参政议政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在1991年到1999年
期间,女性在欧洲议会中的比例从19%上升到30%,在欧盟委员会中的比例从10%上升到25%,在成员国政府中的比例从11%上升到23%。今天,欧盟委员会已经有5位女性委员,在欧洲议会中女议员的比例为30%。(3)
    三, 欧盟女性参政议政在无论在议会还是政府,无论在欧盟层面,还是成员国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其比例基本相差不多,但是仍然有些差别。总的来说,欧盟层面的比例较高,其次是成员国地方层面,最后是成员国国家层面。其中欧洲议会的比例最高,为30%,其次是欧洲委员会,为25%,接着是地方议会,为24.9%,再次是成员国国家政府,为23%,最低的为成员国国家议会,为20.6%。(见表1、表2)
    四, 欧盟成员国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表1和表2所示,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 无论在政府还是议会中女性参政议政程度较高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北欧国家,如瑞
典、丹麦、荷兰、芬兰(包括非欧盟的北欧国家挪威、冰岛)以及德国,在政府和议会中女性都占有相当的比例,都要超过三分之一强,最高的瑞典基本为一半。其中瑞典在议会中比例为45.0%,在政府中为50.0%;丹麦分别是37.1%和45.0%;芬兰分别是37.0%和38.9%; 荷兰分别是33.3%和31.0%;德国分别为29.6%和35.0%。(见表1、表2)

2,无论在政府还是在议会中女性参政议政程度最低的为希腊和意大利,希腊在议会中的比例为10.3%,在政府中的比例为12.0%;意大利分别为10.2%和14.1%。(见表1、表2)

3,在议会中比例较低而在政府中比例较高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法国。英国在议会中的比例为17.1%,属于偏低的一类,但在政府中的比例却达到35.3%,属于较高的类型;法国也同样,分别为8.7%和30.3%。(见表1、表2)

4,在议会中比例较高但在政府中比例较低的国家主要是西班牙。西班牙在议会中的比例为27.1%,处于欧盟的第6位,但在政府中的比例却只有17.6%,名列欧盟倒数第四位。(见表1、表2)

5, 其它国家无论在议会还是在政府中的比例大都处于中间状态,主要是比利时、爱尔兰、卢森堡、奥地利、葡萄牙。

表1:欧盟成员国国家议会中的女性所占的比例(2000年数据)

国家

女议员比例

选举制度

瑞典

45.0%

混合制

丹麦

37.1%

比例制

芬兰

37.0%

混合制

荷兰

33.3%

比例制

德国

29.6%

混合制/(双重制)

西班牙

27.1%

比例制

比利时

25.6%

比例制

奥地利

24.7%

比例制

葡萄牙

19.6%

比例制

英国

17.1%

多数制

卢森堡

16.7%

比例制

爱尔兰

14.6%

比例制(多重席位)

希腊

10.3%

混合制(弱化的比例制)

意大利

10.2%

混合制(弱化的比例制)

法国

8.7%

多数制

欧盟成员国总平均

20.6%

 

数据来源:欧洲“决策中的妇女”数据库,柏林妇女计算机中心,http://www.DB-DECISION.DE/INDEX.HTML

2     欧盟成员国政府及欧盟委员会中女性所占的比例(2000年数据)

瑞典

50.0

丹麦

45.0%

芬兰

38.9%

英国

35.3%

德国

35.0%

奥地利

31.3%

荷兰

31.0%

法国

30.3%

卢森堡

28.6%

比利时               

22.2%

爱尔兰

18.8%

西班牙

17.6%

意大利

14.1%

希腊

12.0%

葡萄牙

11.7%

欧盟成员国总平均

24.7%

欧盟委员会

25.0%

数据来源:欧洲“决策中的妇女”数据库,柏林妇女计算机中心,http://www.DB-DECISION.DE/INDEX.HTML

二, 选举制度对女性参政议政的影响

    影响女性参政议政的因素有许多,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因素,其中包括历史上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国家和政府对男女平等政策的重视程度;教育水平;经济水平;家庭责任;照顾孩子和家务劳动的可获得性(即传统上由妇女承当的照顾孩子和家务劳动能否由家人或社会来承担)等。但是在议会选举制国家中,选举结果决定议会的席位分配,而议会的席位又决定政府的组建,因此,无论在政府还是在议会中女性的参政议政程度都与选举有关,特别是议会中女性议员的比例直接与选举有关,因此,在议会选举制的国家中,选举制度本身就对女性参政议政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在欧盟范围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证实。

(一) 欧盟国家议会选举制度的种类

欧盟国家中主要采取三种选举制度:多数选举制度、比例代表制度和混合制。
    多数选举制度在世界上是最老的选举制,在很长时期内,也是唯一的一种选举制。它的优点是较为简单:候选人获得选票的多数就可以当选。同时也有利于议会的稳定性。但是这种方式的主要缺点就是不公平:一个政党只要比别的政党获得多一点点的选票就可以获得议会的大多数,并组成政府。其实质是:一政党只要比其它政党多一点点选票就可以赢得选举的全部胜利。因此,这一制度的缺点是忽视少数人群的利益和态度。
    多数选举制也有两种方式:简单多数制和绝对多数制。简单多数制就是候选人只要赢得相对最多的选票就可以当选。在欧盟中这一制度仅仅在英国得到实行。绝对多数制是指候选人必须获得50%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一般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往往在第一轮实行绝对多数制,在第二轮实行简单多数制,如法国。
    比例代表制第一次被使用是于1889年在比利时,并作为一种更加公平的选举制度而得到推广。政治集团根据其选举力量在议会中被分配席位,因此,没有一个单独的政党可以进行垄断。比例代表制的基本原则是:一个选区在议会中的席位根据选举人的多少进行分配。因此,比例代表制也有两种形式:完全比例代表制和有限比例代表制。完全比例代表制是指整个国家作为一个选区,选举的结果与议会席位的分配最为直接相关。在欧盟中,只有荷兰采取这种制度。有限比例代表制是指国家被划分为不同的选区,选举在各个选区中分别进行。在这种制度中,选举结果与议会席位之间的关系有时有一定程度的扭曲。例如,如果一个选区所分到的议会议席数越少,席位分配制度越难以反映每个政党在全国的相对力量。但是,当席位在地方层次上被分配时,地方政党或小党可能在议会中获得与其真正实力不相称的席位数。当然,比例代表制的最主要缺点是容易引起或促进政治系统的分裂,甚至导致政局不稳。
    混合制是指比例代表制与多数选举制混合使用。一般分两种,一是弱化的比例代表制。主要指基本使用比例代表制,但是主要政党优先获得一定数额的选票,并据此获得额外的席位。另一种是双重制,即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议会中一半席位由比例代表制决定,另一半由多数选举制决定,主要在德国使用。当然混合制,不管如何混合,其基本的制度就是比例制和多数制。

(二)选举制度对女性参政议政的影响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比例制比多数制更有利于女性参政议政:

1, 就世界范围来讲,欧盟是女性议员比例最高的地区,而欧盟的绝大多数国家采取
的是比例制或混合制,其中在欧盟15个国家中,实行比例制的有8个,实行混合制的有5个,实行多数制的只有2个。可见比例制相对于多数制而言,对女性参政议政起着更为积极的作用。

2, 在欧盟盟成员国中,采用比例制的国家女性议员的比例较高,而采用多数制的国家女性议员的比例较低。据表1所示,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在一些国家较高,如瑞典、芬兰、丹麦和荷兰,这些国家都是采取的是比例代表制或混合制。相反,在女性参政议政程度较低的国家如意大利、希腊、法国和英国都是实行多数制或混合制。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模式得到重复。在世界上,下议院或单一议院中女议员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国家中(瑞典、挪威、芬兰、丹麦、荷兰和冰岛)中,4个实行比例制,2个实行混合制,但没有一个是实行多数代表制的。在比例达到25%-29%之间的国家中,也都采取比例制或混合制,无一采用多数制。而在女议员比例低于10%(含10%)的国家中大多采用多数制,在那些没有女议员的国家中,大约有90%的国家采用的是多数制。

3,在欧盟中,总的来说,地方议会中女性参政议政的程度比国家议会要高(欧盟地方层次上平均为24.9%,国家层次为20.6%)。其原因在于大多数地方议会中实行的是比例代表制。例如,法国在地方议会中实行的是比例代表制,而在国家议会中实行的是多数代表制。

4,德国的例子就更能说明这个问题。德国使用的是双重制,即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每个制度分别占联邦议会中的一半议席。但是,在德国大多数的女议员都出自实行比例代表制那部分选区。这就更好地证明,比例代表制比多数代表制更能选出女议员。

(三) 比例代表制比多数制更能产生女议员的原因

比例代表制适用于多人选区制,而多数代表制适用于单人选区制。在单人选区制中,候选人可能不愿意挑选女性来作为其选区内在议会的唯一代表。但是在多人选区制中,可以有几个代表产生,这样选民们愿意给女性和男性同样的机会,女性当选的机会就较大。
    可见,多数选举制似乎对女性更加不公平。因为,在该制度下,一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政党的成功主要取决于它所选择的单个候选人,候选人根据严格的标准被推出,这种标准更多的是强调“男性”特征。但是,在比例代表制中,一个选区可以产生多个代表,因此政党对其候选人的提名主要取决于其它因素,特别是候选人的个人魅力,而且政党为了吸引更多的选民,往往推出女性候选人来博得选民特别是女性选民的青睐。甚至当候选人的提名中没有女性的话,则反而对该党的总体形象不利。总的来说,在男女仍然不平等的大环境中,比例制比多数制似乎对女性更为有利些。

三, 欧盟促进女性参政议政的政策措施

事实上,比例代表制比起多数选举制而言更有利于女性,这本身就反映了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正因为在选民们心中根深蒂固地认为,在参政议政方面男性要优于女性,或者说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社会上仍普遍认为参政议政主要是男人的事情。因此在多数制中,当一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时,大多数选民仍会选择男性,而在比例代表制中,因为一个选区可以选出几个代表,所以选民们容许出现女性代表。因此,要真正提高女性参政议政的比例,最主要的不是要改变选举制度,(这也是短期内不可能的),而是要改善整个社会大环境。只有男女能真正平等地参与政治决策和领导工作,多数制和比例制在女性参政方面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相反,如果在一个男女不平等的大环境中,比例代表制和多数选举制一样也可以束缚女性参政。因此,总体上讲,创造并鼓励男女平等参与政治决策活动的大环境才是欧盟及其成员国应该首先考虑的。为此,欧盟及其成员国正在努力实施。

欧盟致力于男女平等的努力已经持续了40多年。自它成立伊始,欧洲共同体已经确立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罗马条约,1957年),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套在所有领域中男女平等的法规。1999年5月1日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再次强调了男女平等的法律框架,并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其成员国的优先考虑项目。

欧盟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参政议政的政策贯穿于整个90年代,并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1年到1995年,主要是采取了关于男女平等的“第三次行动纲领”(1991-1995年),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1992年关于“决策中的妇女”的雅典宣言和1996年罗马宪章以及1995年的北京行动纲领。第二阶段从1996年-2000年,主要是于1996年采取了旨在促进决策过程中男女平等的84/6635号欧洲理事会的决议,以及关于机会平等的“第四次纲要计划”(1996-2000年)。

欧盟认为妇女参政议政有重大的意义,并在“决策中的妇女”的雅典宣言(1992-1996年)中列举了妇女参政议政的好处:1,加强民主。在任何社会中,民主是建立在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决策过程这样的基础上。妇女占人口的一半,应有权按照人口的比例参加决策过程以便使民主能够更合理的运转。2,性别平等原则的适用。平等是基本人权,劳动力的人为区分和双重标准应被彻底取消,男性和女性都应有权平等地参与公共和私人部门,以便使历史上长期来对女性的歧视得到消除。3,人力资源的有效使用。妇女占人口的一半,这意味着妇女占劳动力的一半,人力资源的一半,即人类体力、智力和能力的一半,如果妇女不能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则意味着人力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和有效地利用。4,丰富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体系的政治文化。妇女长期来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被排斥出去,仅局限于家庭的范围,已经导致了男性和女性在价值和利益上的差异。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政治决策应反映出所有人民的利益和价值。妇女参政的贡献在于可以更多地关注女性这一社会群体的特殊利益和价值。5,重建政治文化。妇女在总体上的价值体系是倾向于非暴力、对话、合作、协商和和平、强调生活质量、关注下一代和未来。这一套与男性不同的原则、理想和价值,更适应于当代社会的需要和政治环境。妇女参加政治生活可以有助于替代目前以男性社会中发展起来的的暴力政治文化,并发展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即平等、合作和尊重差异。

由于欧盟为女性参政议政赋予了重要意义,并认识到男女在决策中平等参与是民主的基本前提,为此,欧盟对男女 平等参政的政策特别重视,并建立了机制性框架,使成员国能够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在促进男女在决策中的平等方面最重要的决议是1996年欧洲理事会关于促进决策过程中男女平等的84/6635决议。在该决议中,欧盟规定成员国必须重视以下四点:1,采取全面的配套的战略来促进男女平等地参政议政。2,利用并采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所有因素来实现机会平等。3,收集并公布男女在参政中比例数据。4,促进政党对候选人提名方面的男女平等。

在1996年欧洲理事会决议的推动下,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促进男女在决策中的平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包括:

1,基本形成了促进男女平等参与决策的法律和机制。成员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制定全国和地方性的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所有的成员国都已创立了一个执行机制。一些国家有一个专门的负责男女平等的委员会,如奥地利、爱尔兰、英国和卢森堡,其它国家也建立了专门的部,如意大利、法国、比利时和德国。

2,利用社会资源来宣传男女在决策中的平等。成员国利用学校和媒体进行宣传来已获得一定成绩。

3,建立和公布统计数据,来促进男女在决策中的平等。在丹麦、芬兰、奥地利和瑞典,已建立每年或每两年公布一次的报告制度,在爱尔兰、比利时、希腊、德国、卢森堡、英国和西班牙也建立公布最新统计数据的制度。同时成员国在努力通过跨国合作来统一统计方法。

4,促进政党对候选人提名方面的男女平等。这一项已取得较为明显的成绩。其中比利时要求在法律上保证政党对候选人提名是必须符合男女性别平衡这一要求,具体规定女性候选人至少占1/3。德国和奥地利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是政党必须通过确定男女比例来增加女性候选人的人数。法国和葡萄牙在这一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效。意大利采取了确保女性积极参加公共生活的新政策。希腊采取了在一些政党中规定男女比例制,并成立了希腊政治妇女协会。爱尔兰对促进女性参政给予资金上的奖赏。许多国家也都在加紧修正宪法或制定新的法律。总之,在候选人提名这方面,理事会决议部分得到成员国的实现,但是进一步的努力应该放在建立更加全面和配套的战略上。

虽然欧盟及其成员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欧盟于1999年建立了衡量女性在权力机构中参与的9项指标,经过评估,欧盟认为,这些指标显示了女性参政议政无论在成员国层面还是在欧盟层面都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有必要确定新的战略和计划来促进男女平等参政议政。

在以往经验和成就的基础上,欧盟确定了新的计划和措施,主要包括:

1,进一步明确女性在所有的政治层次中的参与至少占1/3的目标

2,在思想上必须消除男女在工作和家庭责任中的传统观念,提出男性和女性都应该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在经济、政治和家庭方面平等地承担责任。

3,通过必要的职业和教育培训来发展女性在公共政治中的能力和自信心,包括领导和决策能力、公共场合演讲能力、选举活动能力等等。

4,鼓励政党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来提高女性参政的数量。特别是鼓励采用内定男女比例的方法,俗称“内定指标”。通过自愿或法律的方法来确保女性在政府和议会中一定数量,特别是应把女性放在候选人的提名上。制定有关法律,对增加女性候选人提名的政党给予资金上的奖励,同时对于女性候选人不多的政党给予罚款。当然不能把内定指标看成是解决男女平等参政的唯一方法,还必须配上其它措施。

5,经常性公布有关女性参政的数据和情况。统计数据并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措施。这些数据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这类问题。

总之,妇女参加政治决策作为民主的条件已经得到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广泛认同,总的目标是达到男性和女性可以平等地参政议政,并在各个政治级别中特别是高级级别中达到数量上的性别平衡。为此欧盟及其成员国所采取的战略和措施既有推动男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平等,形成男女平等的大环境,又制定具体的措施来推动男女在决策中的平等参与。欧盟国家促进女性参政议政的理念、战略和措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注释:
1, 根据国际议会联盟2001年的统计数据,http://www.ipu.org/wmn-e/world.htm
2, 根据国际议会联盟2001年的统计数据,http://www.ipu.org/wmn-e/world.htm
3, 欧盟数据库
4,女性权利的系列研究报告之一:《选举制度对女性政治代表的不同影响》,欧盟委员会研究总司出版,http://www.europarl.eu.int/workingpapers/femm/w10/abstract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