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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时,坚持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制止招工、招聘 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 2.鼓励女性自主开业。针对制约女性成功开业的主要瓶颈,实施“宽、低、免”的 开业贷款担保与贴息政策,建设开业园区并实施房租补贴,组织个性化、模块式的开业 培训,解决开业者“融资难、场地缺、能力弱”的问题。同时,注重发挥专家志愿团的 作用,加强开业后的跟踪服务,帮助女性降低开业风险;大力宣传女性自主开业的成功 典型和先进事迹,努力营造良好的开业氛围。 3.加大女性劳动者职业培训力度。继续将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女性就业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加快推动女性技能素质的全面提升。结合新产业的发展需要,研究开发适应女性特点的培训项目一实施“技能振兴计划”。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就业困难需 要提升技能的女性市民同样建立补贴培训个人帐户,同时加强女性中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培养,真正实现从数量就业到素质就业的转变。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培养女性的实际动手能力。 4.优化女性劳动力资源配置。针对各类女性群体的不同特点,确立细分化的服务方 式。对就业能力较强的女性,依托“上海公共招聘网”,通过信息引导,自主就业,并 重点监控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对就业能力一般的女性,设立专门的女性职业 指导室,通过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帮助就业。 5.拓宽女性困难人员的安置渠道。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女性困难人员,要依托 完善的就业服务网络,为她们提供及时、便捷、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同时,通过购买社区“四保”岗位,开发“万人、千人、百人”就业项目,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女性就业 困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保障。 6.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着力解决在实践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 7.认真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推动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益并且明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禁止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 8.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和社会保障市民查询系统的社会影响力,丰富其功能。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咨询电话为妇女群体直接服务、直接沟通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提高政府在劳动保障政策等方面为妇女群体服务的效率。 9.加强劳动监察力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通过日常监察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要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的《妇女 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女性从业人员劳 动保护标准。 10.及时、公正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并尽快调查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答复。杜绝对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久拖不决或迟迟不予答复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