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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主要 |
支持目标和任务。 |
责任单位 |
| 组 |
一 |
1.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述职评议制、监测评估制和失职追重制。 |
市、区县妇儿工委 |
| 2.根据职责及目标分解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纳入各自的“十五”计划,把分性别统计的指标纳入各自的年度统计和常规调查,作为责任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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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三支队伍的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专兼职骨干队伍;各级妇儿工委联络员队伍;各级妇儿工委监测评估员队伍。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配备专职干部1-2名,兼职干部2-3名。 |
市、区县妇儿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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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各成员单位要将本计划实施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区(县)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按所在地区妇女人均0.5元-1.5元标准由本级政府拨款。 |
市、区财政局、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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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大科研力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 |
市、区县妇儿工委及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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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规范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计划实施动态和上海妇女发展的状况。 |
市、区县妇儿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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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每三年表彰、奖励对本什划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与个人;奖励妇女发展理论的科研成果;评选与奖励女性题材的新闻、文学、影视等作品;评选“妇女发展实事奖”、“维护妇合法权益奖”等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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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注意发挥社会各界对实施计划的评议作用和群众对实施状况的监督作用以及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各级宣传单位要把对本计划的宣传纳人年度宣传计划。 |
市、区县妇儿工委、新闻办、文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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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指导、组织和协调本计划的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监督方案执行情况;审议监测评估报告。 |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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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负责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和检查、督导、指导委员单位与区(县)计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审评统计监测报告,定期向国家递交评估报告。 |
专家评估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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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3.负责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逐年加强性别统计;提出监测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指标的建议;完善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协调委员单位和区(县)妇儿委对本计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向市妇儿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统计报告。 |
统计协调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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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立分级指标,提高指标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强妇女发展监测统计,为预测趋势,制定决策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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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接受市人大、政协对《妇女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监督。 |
各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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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建立定期检查、评审制度。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递交计划实施的 年度报告;每年择点复查,专题评审,井编印本市妇女发展年度报告。 |
市、区县妇儿工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