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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妇女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序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为了在推进上海城市发展的同时,更有力地促进上海妇女的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特制定《上海妇女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
上海市现有女性人口643.67万人,占人口总数的49.56%。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妇女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主要表现为: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充实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促进了各级妇女权益保障组织机构的建立健全。基本保障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全市学龄女童的入学率达98.5%。普通中学中女生占49.0%。中等专业学校中女生占57.1%。高等学校中女生占37.4%。全市在读研究生中女性占24.2%。
——妇女的社会政治经济参与日益广泛。市十届人大代表中女性占22.8%,八届政协委员中女性占16.9%。全市女职工已达203.75万人,其中女职工比例超过45%的有制造业、零售业、餐饮业、金融保险业、居民服务业、卫生、教育等行业。
——各界优秀女性人才不断涌现。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总量过半,其中获高级职称人员中女性占22.2%。干部中女性占39.2%,局级干部中女性占10.1%。
——妇女的健康水平有较大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已达78.2岁。孕产妇死亡率为20.14/10万。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健全。
——各级妇女组织健全,妇女理论研究活跃。已建各级妇联、女职工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等妇女组织1万8千多个。成立了妇女学学会、妇女研究中心等一批妇女理论研究组织。
上述情况表明上海妇女的整体发展已达到较高水准。其中有些指标已领先全国甚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但是也必须看到,上海妇女事业的发展还远远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妇女的进步还时时受到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制约,这主要表现为,妇女受教育程度和参与社会发展的层次相对男性还较低;妇女的参政、就业、受教育、以及婚姻家庭中平等权利的完全实现还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阻力;社会上轻视、歧视妇女、甚至侵害妇女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妇女在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目前本市下岗待业人员中女性比例已超过一半。据预测,九五期间还将有一批女职工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陆续下岗。另外,大众传媒中有损女性形象和女性尊严的现象屡禁不止,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也有蔓延之势。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妇女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也必将影响上海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促进妇女的进步发展,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到本世纪末和新世纪开端的前10年,是上海全面实现“一个龙头,三个中心”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上海妇女迎接挑战,参与竞争,以行为谋求平等、发展的重要时期。跨世纪的上海妇女肩负推进现代化和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历史重任。为此,本《规划》制定的原则,一是先进性,即坚持上海妇女的发展与上海城市发展同步,经过5到15年努力,使上海妇女总体发展水准与上海将建成国际经济中心城市的地位相适应,其中主要指标接近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城市;二是科学性,即以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充分发挥妇女作用为中心,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三是可操作性,做到分工明确,措施扎实,监测体系完备。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规划》目标全面实施。
总目标和2010年远景目标
上海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从政治参与、劳动就业、教育成才、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为妇女发展创造更为优越的社会环境,促使妇女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在全面参与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与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上海妇女的发展目标也分两个阶段实施。到2000年,以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充分发挥妇女作用为中心,进一步缩小男女两性发展总体水平的差距,为培养造就一大批新世纪女性人才奠定扎实基础。到2010年,上海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接近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城市。
到2010年的远景目标:
1.科学文化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30岁以下女性接受教育水准接近同龄男性。
2.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女性经济收入水平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3.优秀女性人才成批涌现。造就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杰出优秀女性人才。
4.妇女的身心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平均期望寿命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5.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6.促进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加优化。
九五规划的具体目标和政策措施
一、积极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弘扬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尚
促进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风尚。
教育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争做自强不息的时代新女性。
1.各级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充分认识促进妇女参与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推动新时期妇女进步发展事业。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学习列入干部培训和理论学习的规划。
2.坚持在各层次妇女中有的放矢地开展“四自”、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引导她们争做自强不息的时代新女性。
3.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宣传文明进步妇女观中的积极作用。在各电台、电视台、主要报刊开设妇女、家庭专题、专栏,增加对优秀妇女典型的专题报道。创办一本面向社会、集思想教育、理论研究、生活指导为一体的高品位的综合性妇女杂志。
4.鼓励优秀妇女题材的文化、文艺作品创作,为群众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食粮。编撰上海女性系列读物。每三年组织一次优秀妇女题材的文化、文艺作品、出版物的评选。
5.在上海图书馆建立妇女图书资料室。
6.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坚决制止报刊、影视、广告、音像等大众传媒和商品经营中各种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
7.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将“五好”家庭、文明楼组建设、评选活动列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每二年举办一次家庭文化节活动。
二、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积极实现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都有女性。力争政府部门负责人中女性比例有较大提高,区、县正职领导中女性比例有所增加。
逐步提高局级干部的女性比例。力争在1998年前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
女性占职工总数40%以上的行业、部门和女性占50%以上的企事业的领导班子中,应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1.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制定计划,定期检查,逐级落实。
2.坚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培养选拔女干部。对按规定应配备女干部的领导班子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选配。
3.加强对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各级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一般应高于现职干部中的女性比例。
4.将各级妇女组织作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之一。加大妇女工作干部交流力度。
5.探索、建立有利女性领导人才培养选拔的机制。鼓励女性领导人才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6.充分发挥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群众团体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和规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有关涉及妇女利益的法规政策或设立有关妇女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应视需要吸收她们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
三、依法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利,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在就业总人口中女性比重不低于45%,在失业人口中女性比重不高于男性。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提高女性劳动者经济收入水平。
进一步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提高女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水平。
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
1.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从计划、政策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把保障妇女就业机会放在重要位置,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人员。
2.加强对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对适合本市女性就业的工种岗位,以政策调控手段限制或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
3.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基本消除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行为。实行在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4.企事业单位在安排富余人员下岗时必须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和程度,坚持男女一视同仁。
5.由政府、群众团体创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对35岁以上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登记、免费介绍、免费咨询。
6.通过企业安置、个人自谋和社会分流等多种渠道,帮助女性下岗人员重新走上岗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发适合女性特点的就业岗位和就业领域。进一步加快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对积极吸纳中年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必要的政策鼓励。在政策和资金上扶持女性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形式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引导女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增强择业竞争能力。
7.积极开拓女性对外劳务输出途径。
8.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把它作为企业考核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9.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设立劳动监察举报电话。认真查处、坚决纠正、依法处罚各种侵害妇女劳动权利和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
10.切实保障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11.在城乡妇女中广泛开展“巾帼建功”、“双学双比”、以及为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各项竞赛活动,促进女性成才,动员妇女为上海发展建功立业。
12.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险水平。1998年前在全市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四、大力发展妇女教育,努力培养新世纪女性人才
发展学前教育。3—6岁女童入园率达95%。
提高学龄女童入学率。小学达99.5%,初中达99%,残疾女童入学率达95%。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总数中,女性所占比例保持在50%左右。
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专业教育的比例,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普通高校学生中女性比例提高到40%。女硕士生、女博士生的比例分别提高到30%和20%。成人中专和成人高校的女生比例分别达到50%和40%左右。
在各类教育中增加促进女性成才的专门教育。
青壮年女性文盲率降至1.82%,脱盲巩固率达95%以上。
大力提高女性劳动者技术技能素质,力争有80%以上的城乡女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实用技术培训。
加速女性人才的培养开发。中高级专业人员中女性增长幅度不低于平均增长幅度。重点扶持一批优秀女性人才。
1.依法保障女性升学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不得擅自提高女生入学的标准。招生前应公开招生专业、人数和条件,在公布录取名单时同时公布学生的性别和考分,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以利于群众监督。有关监察部门要及时纠正和查处招生工作中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
2.加强妇女职业培训,设立适合女性特点的培训专业,建立上海女子职业培训基地。
3.在各级各类学校研究、试点、并逐步推广女性成才教育,开展女性成才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因材施教,帮助女学生从小树立“四自”精神,增强成才意识,提高创造能力。学生校外活动机构应增加指导女性成才的项目和活动。组织开展适合不同年龄层次女性参加的创造发明竞赛活动。力争提高女性在全市、全国和国际有关比赛活动中的参与率。
4.贯彻国务院《扫盲工作条例》,搞好妇女扫盲和扫盲巩固工作。重视外来流动人口中女性的扫盲工作。凡使用45岁以下文盲的单位,应按月交纳扫盲费,督促其参加扫盲教育,直至脱盲为止。
5.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妇女特点,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培训和指导。女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进修的比例不低于该单位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鼓励妇女自学成才、岗位成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促进城乡女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准有较大幅度提高,或多掌握一门生产工作技能。凡被安排下岗的女职工由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提供转岗培训机会。
6.各系统、行业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扶持一批优秀女性人才。对有希望出成果、担重任的女性从进修学习、科研经费、工作条件等多方面创设必要条件,促使她们早出成果、早成才。尤其应重视中青年女性人才的培养扶持。
7.建立女性人才信息库,为培养、推荐女性人才和充分发挥女性人才作用服务。
五、进一步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妇幼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78.7岁。
保障女性生殖健康,提高人口质量。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接受健康教育率达95%以上。郊县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至9‰。出生缺陷发生率下降至9‰以下。4个月母乳喂养率提高到80%。
妇女健康的主要指标居全国领先水平。
积极改善和提高妇女心理素质。
发挥妇女在人口控制中的积极作用。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1.4;计划生育率99.0%;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90.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2/万人以下。男性采用避孕措施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三级妇幼保健网络人员配备、医疗设施、服务规范的标准。市级妇保院加强产前诊断、遗传诊断、生殖健康等重点专科建设;区、县妇幼保健院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充分发展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指导中心的功能。
2.地方财政应增加对妇幼保健经费的投入,各卫生机构也应制订倾斜政策,充实妇幼卫生机构,提供人、财、物的保障。
3.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面向社区、走向家庭、服务群众的方针。城乡建立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有关方面应为加强社区的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物质保证。
4.大力开展妇女常见病和性传播疾病的防治工作。企事业单位每两年为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提高妇女病早期诊断率和治疗率。
5.加强对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和督查工作。
6.重视对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的研究和指导。为妇女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7.建立能使广大妇女从青春期、恋爱期、新婚期、孕产期、生育后期、更年期、老年期都能适时受到宣传指导和服务的体系,普及有关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性保健、妇幼保健等生育健康知识。根据育龄妇女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有关教育也应分别列入大、中学的教育大纲。
8.研究、开发并积极推广妇女保健适宜技术和新的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药具。
9.探索、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运行机制,为流动人员中的育龄妇女提供各种计划生育服务。
10.大力推广群众性妇女健身健美活动,增进妇女身体健康。定期对女性体能进行测试。
六、坚持为妇女发展办实事,逐步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将为妇女办实事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工作规划。倡导社会各界为妇女办实事。
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加速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进程。
对各类处境困难的妇女提供帮助。
1.各级政府每年应确定为促进妇女进步发展的实事项目,落实措施、抓紧实施,让妇女实实在在受益。鼓励社会各界为妇女办实事、送温暖。每二年开展一次“妇女发展实事奖”评选活动。
2.将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为妇女提供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相适应的内容丰富、设施齐全的培训和活动场所。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健康的文体活动。
3.对有利于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的产业、服务业以政策扶持,优先发展,把对家庭生活有较直接影响的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必要项目。
4.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扶持发展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做好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扩大社区志愿者工作队伍,对困难妇女和家庭提供帮助。新建、扩建、改建一批社会福利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敬老院等老年人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为妇女“老有所养”,提供良好服务。对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应急救助。倡导社会各界为特困妇女“送温暖”、排忧解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妇女脱贫致富。对农村一女孩户的家庭给予相应优惠的社会保障。
5.建立上海市妇女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妇女人才培养、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和对处境困难妇女的救助。接受社会各界、海内外人士的资助、捐赠。
七、扩大与海外妇女的友好交往,为推进世界和平、祖国统一和上海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1.发挥妇女团体在对外交往中的优势,建立上海妇女对外交流中心。重点发展与港澳台、上海友好城市妇女的友好交往。与各国有影响的妇女和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
2.在对外交往中力争达成数个有成效的交流合作项目。合作内容可包括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交流、人才培养、妇女研究等。
3.发展妇女国际旅游事业。积极开拓境外妇女旅游市场,组织更多境外妇女来沪旅游。
八、加强妇女研究,健全妇女统计
1.增加对妇女研究和妇女统计的经费投入。建立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和资料传播机制。组织开展妇女现状和发展的调查研究和对策性研究。
2.在上海市统计系统中增设妇女分类统计指标。建立市级妇女信息资料数据库,汇编妇女统计资料。
3.鼓励各界专家学者开展妇女婚姻家庭研究。支持有条件的理论、教育机构成立妇女研究中心,开设妇女理论课程。每年重点支持1至2个重点课题研究项目。对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给予表彰奖励。
4.完成《上海妇女志》的编撰出版工作。
九、完善妇女权益和保障的行政法规,强化执法和监督机制
1.针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制定与现有妇女法律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政策措施,将妇女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2.各司法、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工作。凡属重大侵权案件,应组织专门力量查处。因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执法监督信箱,接受群众投诉。
3.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对强奸、流氓、凶杀等重大恶性案件,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查处。
4.坚决打击卖淫嫖娼活动。重点查处娱乐、服务场所的卖淫嫖娼、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
5.有效制止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收到女性遭受暴力侵害的报警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受害妇女。
6.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巡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为广大妇女的日常生活、出行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7.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8.做好妇女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由有关方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处理疑难信访,及时化解矛盾,减少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处理不当的现象。
9.在“三五”普法中大力开展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法制意识和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尤其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三五”普法中,应受教育女性公民的普法完成率达95%。
10.为妇女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服务。
十、增强妇女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维护妇女权益、团结带领妇女参与社会经济发展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1.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妇女组织。在已成立的居委、村委中基层妇代会的组建率达100%。已成立工会的市、区、县所属的工业、交通、建设、财贸及科教文卫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率达95%以上。在女知识分子集中的机关、科教文卫单位成立妇女工作委员会。
2.支持各级妇女组织在妇女中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创办以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宗旨的经济实体。各级政府、各单位应从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3.建设一支有影响的优秀妇女社会活动家队伍,充分发挥她们在拓展妇女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组织实施与监测评估
一、本《规划》由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纳入本部门或系统的九五发展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积极组织实施。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规划》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规划》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三、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配备精干人员,提供相应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居委、村委成立妇女儿童工作小组。
四、各级政府逐步增加用于妇女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为《规划》实施提供经费保证。各有关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能范围为《规划》实施投入必要的资金。
五、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关心、支持妇女事业的先进典型。
六、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和有关妇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妇女状况的发展和变化,为预测发展趋势、制订规划、科学决策、检查评估等提供依据。
七、建立市妇女状况综合监测评估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各级劳动、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以确保《规划》总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实施。
八、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各责任部门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进行有重点的专题评审,提出年度妇女发展报告。1998年进行一次中期评审。到本世纪末进行终期评审。在此基础上,制定2000—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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